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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牙醫師公會會館租借使用辦法

2016-02-23

宜蘭縣牙醫師公會會館租借使用管理辦法

 

中華民國83年2月27日第18屆第1次會員大會訂立

中華民國93年1月11日第2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

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第23屆第5次理事會修訂

 

第一條:宜蘭縣牙醫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維護會館各種設備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:借用會館設備之收費標準如下:

        上午(8時至12時)收費5,000元。

        下午(1時至5時) 收費5,000元。

        晚間(6時至10時)收費6,000元。

第三條:凡使用本會會館者,應共同保持肅靜與清潔,以免妨礙鄰居安寧與環境衛生。

第四條:使用單位會後應負責場地清潔,茶水由本會代辦,開會時間本會派員管理電氣工作。

第五條:使用單位未經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同意;不得任意裝飾而破壞原有設備,如有損壞會館各種設應依時價賠償。

第六條:本辦法通過實施後,如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修訂之。

(租借申請表如本會網站/下載專區)